茅台酒厂是如何建立的
▲五十年代初茅台酒包装灌瓶操作/《茅台酒厂志》原|文19世纪40年代,贵州仁怀县茅台镇有“成义”、“荣和”、“恒兴”三家私人酿酒烧房,其设备十分简陋、规模极小。1947年年产量最高为60吨,1949年,由于时局骤变,年产酒下降为20吨,生产难以为继。 ▲私营烧房时期酿造用酒灶/《茅台酒厂志》 1950年,人民政府对私营烧房采取扶持的政策,贷款2400万元,供应小麦3000公斤帮助恢复生产,但由于各种条件太差,生产仍无明显好转。
1951年秋,仁怀县人民政府请示省、地专卖部门同意,责成当时的县税务局兼专卖事业局负责人王善斋出面,由本县知名人士周梦生先生作中证人,征得“成义烧房”老板的同意,分别于1951年11月5日和1951年1月8日两次立约(一次为烧房房产、一次为辅助房产),以旧币(注:该套货币于1948年发行,为我国政府领导下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当时是为了统一各地区混乱的货币使用状态,最大面值有50000元,这套货币在1955年前后陆续停用)1.3亿元,合人民币1.3万元(其中1000元是契税和工本费),将“成义烧房”全部购买过来(款项于当月8日签约时付清),随即仁怀县人民政府正式成立“贵州省专卖事业公司仁怀茅台酒厂”,恢复生产。
?▲接收恒兴烧房的契约/《百年茅台镇》 “荣和烧房”,自从它的老板王秉乾因通匪罪被仁怀县人民政府于1951年2月 21日枪决后,即停止了生产。
1952年10月4日,仁怀县财经委员会决定将没收的“荣和烧房”估价500万元旧币(合人民币500元)并入茅台酒厂,使停产的“荣和烧房”获得了新生。
▲荣和烧房的干曲仓/图源网络 “恒兴烧房”,虽然至1949年建国后多次得到政府在经济上的扶持,维持了生产,但老板赖永初因采取转移银行金库、掉换借据等手段,盗窃价值46亿(旧币)合人民币46万元的国家黄金被查出,于1952年7月被贵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赖永初/《百年茅台镇》 根据当时有关文件记载,1952年12月底遵义地区财经委员会向仁怀县财经委员会转发贵阳市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委)1952年12月19日关于“接管赖永初恒兴酒厂的财产”的通知,由仁怀县财委转茅台酒厂接管。
1953年春,茅台酒厂负责人张兴忠到“恒兴”,由资方代理人韦龄(注:本书又写作韦岭)出面召集“恒兴”职工,张兴忠宣读了关于没收“恒兴”的文件,获得全厂职工拥护与支持。
接着,经过对全厂的财产清点造册,共折价2.25亿元(旧币)合人民币2.5万元。
至此,三家私管茅台酒烧房便转变成国营茅台酒厂,并于1953年8月1日由省专卖事业局划归贵州省工业厅领导,为工业厅的直属企业,1958年7月又下文划归贵州轻工业领导。
? ▲张兴忠在茅台工作/《百年茅台镇》 1951年12月,中共仁怀县委、人民政府按上级领导机关指示要求,派出干部到厂主持茅台酒厂的全面工作。
组建新厂之初,恢复生产任务艰巨,厂长亲自率领仅有的几十名工人一起清理场地,一起修复设备,并陆续请回一些老酒师,国家又及时给4300元资金用于购置必需的生产设备和原料,使茅台酒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了生产。
▲?50年代的茅台酒/《茅台酒厂志》 当时酒厂仅有职工49人,酒窖41个,甑子(注:甑读音zèng,甑子即是蒸馏酒时用的容器)5个,石磨11盘。
由于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仅有设备的能力,1952年即生产出茅台酒75吨,产值6万元,盈利 0.8万元。
建厂恢复生产的第一年,就超过三家烧房时的历史最高水平。
和茅台很像的酒瓶叫荣什么商标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因商标问题卷入商标官司的企业也数不胜数,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荣和烧坊就曾经与茅台产生过一场商标纠纷,更具有戏剧性的一幕是:在法庭上,案外人北京惠久酒业公司董事长尚智称,此案的被告方贵州荣和烧坊酒业公司其实与“荣和烧坊”并无关联。
一时间法庭上谜团丛生,贵州茅台、荣和烧坊、北京惠久酒业三家专业白酒生产经销企业纠缠在一起,上演了一出关于茅台的“罗生门”。
此次茅台起诉荣和烧坊起因于“MAOTAI”字母商标。
二者就因“MAOTAI”是商标还是地名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辩论。
茅台酒厂认为,7260827号商标为自己合法拥有,被告在包装上突出显示了“MAOTAI”,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
但被告认为,“MAOTAIZHEN”是一个地标名称,是地名的使用方法,即表示产品产地为贵州省茅台镇。
在荣和烧坊看来,虽然茅台已经将其注册商标,但是根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MAOTAI”作为地标名称,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所有茅台镇酒厂都有权使用,不应被一家独占,因此被告依法有权正当使用该地名。
对此,荣和烧坊则认为,茅台酒厂的284526号商标并未指定颜色。
“我们封面图案与茅台的也是不同的,他们的是黑白的,而我们的是彩色的,就算茅台注册彩色商标,那么他们的注册时间也比我们晚。
”上述荣和烧坊人士向记者表示,“我们在包装盒与瓶身上均已突出"荣和烧坊"字样,与茅台酒厂的产品存在明显差别,不应认定误导公众。
”然而在法庭上,茅台酒厂的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合法拥有284526号商标的专用权,被告的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并且被告显著使用了与原告几乎一样的字母和图案,在同一种商品上构成了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一面是贵州茅台状告荣和烧坊侵权,却反被带出了茅台获得“巴拿马万国博览会”的金奖为假的指责。
另一面,庭审现场又突然“杀出”一家名为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声称自己才是正宗荣和品牌的传承者。
在贵州茅台与荣和烧坊的庭审现场,有两位旁听者“身份特殊”:他们来自北京惠久酒业有限公司,此公司为荣和酒业的全国经销商。
据荣和酒业经销商称,荣和烧坊有限公司只是一家注册在贵阳,具有酒水销售资格的公司,并不具备生产“荣和烧坊”酒的资格和能力,更不具备代表“荣和烧坊”品牌维权的资格。
“我们才真正是茅台镇的企业,并且拥有荣和烧坊的注册商标,而他们连生产酒的资格都没有。
”北京惠久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尚智表示。
尚智表示,本案被告贵州荣和烧坊有限公司与“荣和”、“荣和烧坊”注册商标的持有者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分别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没有任何关系。
“贵州荣和烧坊有限公司没有这两个商标的认证,不具有"荣和"、"荣和烧坊"产品的酒随单,只是一家具有酒水销售资格的公司。
有意思的是这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正是荣和烧坊的代理生产商原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富强酒厂。
据了解,荣和烧坊有限公司在2006年期间的确申请过“荣和烧坊”字样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5155066,但是其备注一栏写的是“商标已无效”。
而在2007年11月底,茅台镇荣和酒业有些公司申请了“荣和烧坊”字样的商标,并于2010年2月28日生效,专用权期限为10年。
虽然茅台、荣和之争还未尘埃落定,但是相信茅台、荣和的商标之争只是众多商标纠纷案中的冰山一角,商标侵权案件频发,八戒知产商标转让网在此提醒各位创业者及企业商标问题不应闭门造车,对于商标注册问题要谨慎,还是应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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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和于光绪五年(1879年)设立,荣和烧坊后人在1987年注册成立富强酒厂于茅台镇,注册荣和商标生产荣和系列酒。